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中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2071民初29513号 原告:中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中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建一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4123.02元并支付至2024年7月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506.85元以及自2024年7月6日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就本案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中山和超高装超导腔制造项目向原告采购预制空心板模板等货物,原告已依约供货,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截至2024年7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123.02元。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4年7月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同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7月6日起至全部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利息。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中建一局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位于中山市**镇**村的和超高装超导腔制造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中建一局,施工项目负责人为***,合同工期为2021年11月19日至2023年2月19日。 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中建一局项目负责人***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某某公司采购预制空心板模板等货物,某某公司依约供货,但中建一局未依约支付货款。某某公司提供其工作人员***与微信备注名称为“三角中建一局***”、微信号为“***ei”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于2022年3月1日建立好友关系,微信号为“***ei”称:“我是***”。2022年3月10日,***将一份预制控制板模板谈判纪要发送给***,主要内容为:中建一局与某某公司对和超高装超导腔制造项目预制空心板模板供货事宜达成以下共识,预制空心板模板供货安装的含税单价为每平方米117元,含税合价为1921548.33元以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2022年3月11日,***:“陈总,你派个技术人员跟我们现场负责人***对接一下,让他明天去现场看一看。”***:“好的。”2022年10月13日,***将一份结算单发送给***,该结算单当中载明交易数量为575.9平方米,单价为117元,金额为67380.3元。并附言:“方量我发给***,他核算过了,没问题。”***:“好。”2023年3月10日,***:“任总你好,我们那个预制板的款能安排了么?真要麻烦领导帮我加急处理一下。”2023年3月10日,***:“任总你好,我们那个预制板的款能安排么?真要麻烦领导帮我加急处理一下。”***:“过来跟工程部对下量。”***:“好,我安排人这两天过去。”2023年4月28日,***将一份***出具的说明发送给***,该说明内容为:中山三角和超高装超导腔制造项目预制板施工逾期1号楼电梯厅基坑、3号楼电梯基坑、3号楼地下室承台及首层地梁施工总数量为500平方米。并附言:“任总,数量这边跟工程部核完了,请问一下结算还需要做一些什么工作。”2023年10月6日,***:“麻烦任总上班就帮我解决一下,我们也就五万元钱对你们这么大的项目来说根本不算什么。”之后,***多次向***催收案涉款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另查,某某公司为本案纠纷与广东知万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8000元,该律师事务所向某某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为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另,某某公司为本案纠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向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司向某某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为5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某某公司与中建一局虽未签订购销合同,但某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及债权债务关系。本院根据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与中建一局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某某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认定如下:虽然某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中建公司发送了结算单,但在此之后,双方还对施工现场予以核算,且某某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将一份***出具的说明发送给***,在说明中载明了施工的总数量为500平方米,***未提出异议,为此认定案涉施工项目的总工程量实际为500平方米。另,预制空心板模板供货安装的含税单价为每平方米117元,案涉工程项目的货款应为58500元(500平方米×117元/平方米)。中建一局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普利特公司主张以58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2023年4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宜。另,因某某公司与中建一局未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其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建一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将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清偿货款5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8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33元,合计17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某某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本判决(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债务人某某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中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即视为履行。债务人汇款时,应另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形式,备注本案案号及款项性质。 户名 中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账号 2011000****** 开户行 中国工商*****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