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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京0115民初6532号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有限公司。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有限公司立即向某公司支付欠款1125562.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5562.33元为基数,自起诉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某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盘扣125.67吨,若不能归还,则盘扣按6500元/吨进行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有限公司因承建“XX地块项目”需要,请求某公司为其上述项目提供盘扣、脚手架并签订了《盘扣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依约向某有限公司提供某有限公司所需的盘扣、脚手架供某有限公司使用。因某有限公司未能按约付款,某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某有限公司在法院判决后向某公司支付了截至2022年8月20日所结欠的租金。为了配合某有限公司工作,在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出具付款承诺书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但是某有限公司未能按其承诺付款,某公司就结算时的优惠让利取消。至此,某公司不仅可以要求某有限公司归还或赔偿全部实际未归还的盘扣、脚手架,同时还可以就未归还的盘扣、脚手架继续计算租金。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某有限公司辩称: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就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办理了结算,金额12663205.89元,某有限公司支付11362212.91元,某有限公司同意在欠付款项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同意支付,根据合同3.8.3条迟付缓付不计息,此主张无合同依据。合同项下部分租赁费已经在XX法院审理判决,未支持某公司违约金的诉求。归还盘扣、架子,某有限公司不同意,双方已经结算,结算对丢失报废部分进行了补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某有限公司(甲方,需方)与某公司(乙方,供方)签订《盘扣租赁合同》,双方就涉案项目工程盘扣的租赁事宜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价款1.1合同含税总价(暂定):?0?66389020元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佰叁拾捌万玖仟零贰拾元人民币;合同不含税总价(暂定):5654000元人民币,增值税税金总额(暂定)735020元人民币,增值税税率:13%;1.2合同总价明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合同清单计价表》;1.3本合同租赁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以甲乙双方实际办理结算的数量为准;第二条租赁费结算2.1租赁费计价方式:按照结算量×合同约定租赁单价×租赁天数计算;2.2租赁单价见附件《合同清单计价表》;2.4结算量:以通过双方验收签字齐全的进场凭证和退场凭证确认数量作为结算依据;2.4.1进场凭证和退场凭证由甲方项目部指定收货人XX和指定验收人XX签字组成,乙方指定送货人员***,以上三人与甲方分包方共同签字完成进场凭证和退场凭证方可作为结算量依据;第三条租赁费支付:3.1本合同租赁费支付采用以下B种方式:B: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且双方办理完《物资(预)结算单》后30天内支付到当期结算金额的60%;材料退场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且一年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3.8资金风险共担:3.8.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状况,甲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足额到位,为共同开拓市场,乙方承诺有能力与甲方共担此风险,在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比例工程款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支持,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乙方也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3.8.2在业主工程款不能按时到位时,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工程款比例来支付其租赁费,乙方不向甲方主张违约责任;3.8.3乙方接受甲方的任何缓付、迟付的租赁费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在补充条款处备注丢失赔偿标准为6500元/吨(含税)。附件10中载明由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承包范围外的指令,无论何种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发包方的项目经理XX、商务经理XX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公章。甲方项目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甲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有限公司提供盘扣,后因某有限公司欠付租金,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某有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8日至2022年8月20日尚欠的租金10562212.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19439.52元;2.判令某有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319522.41元为基数,按年息3.7%的1.3倍为标准,自2022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有限公司承担。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公司2020年11月8日至2022年8月20日尚欠的租金10562212.91元;二、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继续履行盘扣租赁合同。 2023年8月20日,某有限公司员工XX向某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公司因承XX项目需要,承租了贵公司48系盘扣脚手架,现工程基本结束,经双方友好协商,贵公司将给与98.68吨盘扣(2023年4月29日、5月22日、5月25日所签回收单)的优惠让利,我公司表示感谢!同时郑重承诺结算的租赁款以及仍需要归还的材料(或赔偿款)将会在2023年10月31日支付一半,2024年2月7日(春节前)付清余款,如逾期付款,贵司给与的优惠让利(上文所述3个日期所签回收单)可以取消。落款处有XX有限公司字样,经办人签字处有XX签名,落款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 经询问,某有限公司称XX系项目售货员,某公司则主张XX系项目物资部长。 2023年9月19日,双方办理结算,结算期间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最终结算金额为12663205.89元扣除26.9893吨盘扣的丢失赔偿费175430.65元及某有限公司已付11362212.91元,剩余1125562.33未支付。 关于盘扣丢失赔偿费,某公司向本院提交《承诺书》,主张实际丢失的盘扣数量为125.67吨,某公司在结算时给予了98.68吨盘扣丢失赔偿费的让利优惠,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应取消优惠,按照实际丢失的盘扣数量支付丢失赔偿费。某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盘扣租赁合同》附件10约定任何函件均需要经过XX、XX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XX不具有代理权限,其签字的《承诺书》不能对其产生法律效力,盘扣丢失数量及相应赔偿费应以结算单为准。某公司针对某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称,系XX推荐XX与其联系的,XX、XX也参与了这个事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的《盘扣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关于某公司主张的欠款一项,双方未有争议,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某公司主张的归还盘扣125.67吨一项,某公司提交了XX签字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出具时间早于双方结算时间,且《承诺书》中记载的吨数明显大于结算丢赔吨数,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结算时以该《承诺书》为基础,仅就《承诺书》之外的丢赔部分进行了结算。同时,该《承诺书》约定了98.68吨盘扣的让利条件,现条件未成就,某公司有权要求撤回该优惠让利。关于XX身份,双方均认可其为项目工作人员,仅在具体职务上存在争议,现某有限公司依据《盘扣租赁合同》附件10中约定主张出具该承诺书需经XX、XX签字确认并加盖其公司公章方可生效,但根据附件10的约定,该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程序针对的是合同价款变动的情形,而该《承诺书》系减免某有限公司赔偿责任的约定,故不受上述附件约束,现某公司亦补充了部分聊天记录,可以证明某有限公司对上述《承诺书》的签署系知晓的,故该《承诺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综上,对某公司要求某有限公司返还全部盘扣一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量,某公司计算有误,本院依法调整为125.6693吨。关于某公司主张的无法返还则按6500元每吨赔偿一项,主张合理,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一项,本院认为,双方在《盘扣租赁合同》中已对资金风险共担做出明确约定,现某有限公司亦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未全额获取业主方资金,且本案某公司获得的租费比例已远高于某有限公司获得的资金比例,故对该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公司欠款1125562.33元; 二、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某公司盘扣125.6693吨,如无法返还的,则按照每吨6500元的标准向某公司支付丢失赔偿费; 三、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9.71元,由某公司负担691.79元(已交纳),由某有限公司负担10967.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