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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26财保75号 申请人:日照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日照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山东**镇支行的银行账户,保全数额50万元。申请人日照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将被申请人山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山东**镇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50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8800元,申请人日照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