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民初76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183团农行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