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民初768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183团农行右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额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计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