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3民初51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迎宾路南侧(迎宾花园15栋4单元102)。 诉讼代表人: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系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水云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结束后以被告有意愿与原告进行调解为由请求法院准予一定调解期限,暂缓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