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84民初5384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前达成和解,本案所涉争议已解决,现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30元,减半收取计5415元,由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