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11民初2063号之一
原告镇江市盛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民营经济开发区严家庄**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光明村村(原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市盛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市盛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