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2253号
原告: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661301759C,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光明村(原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郑瞿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白云,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141564256L,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三茅宫新村******。
法定代表人:毛镇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忠明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