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与镇江市圣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12民初664号
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住所地镇江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祁和生,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圣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易弘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江创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男,汉族,1951年11月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生,住镇江市。
被告***,女,汉族,1970年3月生,住镇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与被告镇江市圣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易弘安装有限公司、镇江创盛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7元,减半收取4264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