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镇江市盛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镇*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11民初2063号之一
原告镇*市盛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市润州区民营经济开发区严家庄东首。
法定代表人盛芝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市丹徒区谷阳镇光明村(原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白云,*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市盛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市盛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乔青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