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1民初2996号
原告: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光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66130175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三茅宫一区22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141564256L。
原告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建筑装璜配套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镇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婧
书记员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