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2民初27436号
原告:武某。
被告:贾某。
被告:蔡某。
被告:江西太平某有限公司。
原告武某诉被告贾某、蔡某、江西太平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原告武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