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863-1号
原告: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三期G区(淡莲轩)17栋2单元11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69号合盛世家5-1-202。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湖北分公司经理。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