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程鑫、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2民初279号 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互助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三期G区17栋2单元11层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禹仁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91元减半收取5,745.50元、邮寄费40元,共计5,785.50元,由原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