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83财保27号
申请人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5198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润天泽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704370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润天泽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润天泽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限额34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润天泽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二台东风康明斯发电机;一套离心喷雾干燥机;五台中央空调;七套微粒机;一套胶原蛋白生产线;一套锅炉;二个液氧罐;二台空压机;一套饮用水净化处理系统;厨房设备全套;二套配电柜;二台电梯;一辆奔驰面包车(车牌号为鄂E××)。限额340万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