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润天泽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3民再3号
原审原告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沙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51986C。
法定代表人杨继荣,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润天泽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食品工业园特**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7043702H。
法定代表人孟翔麟,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天润天泽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余爱东。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天润天泽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7)鄂0583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87元,由原审原告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兰英
审 判 员 王盛万
审 判 员 余晶晶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雪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