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润天泽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83民监2号
原审原告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沙河村四组4-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5198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润天泽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食品工业园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704370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原告湖北锦山绣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天润天泽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鄂0583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余晶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