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03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河北天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组织机构代码91130500769822505J。
法定代表人:郭表。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天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天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天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款827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