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民初95号
原告: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曹召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797元,减半收取计110398.5元,由原告山西临汾市政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肖 龙
审 判 员 申龙
人民陪审员 侯文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