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北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5号8幢1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丽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井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万兴路28号2号楼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XXX。
本院的(2018)晋0105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丽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丽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部等的银行存款2957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