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128民初795号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0730747210
法定代表人:刘宝香,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大武镇新房村2号。
联系电话:15235******。
委托代理人:冯文艳,山西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聚茂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5596212U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铜锣湾小区7幢B座1005号。
联系电话:15535******。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8日生,农民,现住离石区。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聚茂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申请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二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