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102民初2816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7元,减半收取3668.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