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剑华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9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剑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5号都市馨园A栋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CUY017。
法定代表人:易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558111516。
法定代表人:段红旗,董事长。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长沙兴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文洲塘组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MA4LF2676R。
法定代表人:柳容辉,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剑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天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兴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剑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29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天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兴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2年11月2日,申请人湖南剑华商贸有限公司以判决被告株洲天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且该判决已生效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兴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剑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天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兴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剑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兴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兴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颖
书 记 员 余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