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924号
原告:株洲城邦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芸路986号月塘安置小区二期11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潘武清。
被告: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
法定代表人:段红旗。
原告株洲城邦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株洲城邦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洲城邦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健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