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7002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龙水镇西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348335XC。
法定代表人:张洋,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篱,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虹帆,重庆邦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天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办公楼三楼3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4RFTMG03。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被告: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558111516。
法定代表人:段红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娅信,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兴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文洲塘组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MA4LF2676R。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被告:湖南桂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25号都市馨园A栋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F7DL38。
法定代表人:廖桂香
被告:重庆露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创路166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NQMY2H。
法定代表人:朱学高。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天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兴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桂香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露珠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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