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5民初2183号之一
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7713M)。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丹振,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3017056M)。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栋*单元****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欧仙允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