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辖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园,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馨雅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第5、6栋B单元B601房。

法定代表人:杨建,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2民初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在前,《付款计划书》出具在后,《付款计划书》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本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因拖欠货款,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书》,但仍未按照承诺按期支付货款。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于长沙市雨花区的《设备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付款计划书》仅仅是上诉人承诺的支付货款计划,并未涉及管辖问题。综上,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