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左黑人与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9民初4989号之一 原告:左黑人,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和平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系公司员工。 左黑人与晋州市冀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左黑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黑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左黑人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