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02民初9641号
原告:新乡市东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关堤乡张八寨。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易禾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范某,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孙杏村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新乡市东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第三人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新乡市东兴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东兴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东兴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9元,因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费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新乡市东兴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