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0560号
原告:***,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4月12日,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