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3817号
原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1号、3号2幢2层209-13室。
法定代表人:王博,总经理。
被告:王同辉,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交费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费通知后,未在交费日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明
书 记 员 白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