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1025民初1328号
原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图公司”)诉被告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城县利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天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国、***,被告襄城县利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北京天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问题。北京天图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人,襄城县利峰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发包人,经审计,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为6706225.24元,襄城县利峰公司已付工程款3157279元,剩余3548946.24元尚未支付。关于北京天图公司主张的空调款600000元,因北京天图公司提交的襄城县招投投标交易管理中心询价表上有询价小组成员及襄城县利峰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且本院向襄城县利峰公司释明在庭后三日内提交关于空调价款的书面核实意见,并告知逾期不提交,视为认可北京天图公司意见,襄城县利峰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提交意见,故本院认定空调款金额为600000元。综上,本院认定襄城县利峰公司应当支付北京天图公司工程款3548946.24元。关于北京天图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北京天图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增加诉讼请求,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请求本院不予审查。关于襄城县利峰公司辩称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北京天图公司与襄城县利峰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实际价款以审计部门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案涉工程虽于2013年11月4日进行审计,但因部分审计项目包含北京天图公司施工内容,部分审计项目不包含北京天图公司施工内容,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一直未达成一致结算意见,工程欠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且双方负责案涉工程的负责人均已离职,就案涉工程后续交涉情况现双方均无法陈述。综上,襄城县利峰公司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交全套竣工结算资料并经有关部门审计后除留5%的保修金(保修金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10日内付清)外,余款在60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案涉工程于2012年12月28日验收合格、于2013年11月4日进行审计,本院确认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为6706225.24元,故案涉工程的***为335311.26元(6706225.24元×5%),因襄城县利峰公司已付工程款3157279元,故本院支持以3213634.98元(不含质保金)为本金,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3548946.24元(含质保金)为本金,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3548946.24元(含质保金)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2012年10月19日,襄城县利峰公司(发包人)与北京天图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工程名称:***主席视察襄城纪念馆布展设计及施工……工程内容:馆内所有展陈内容,包括展柜、空调等系统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二、工程承包范围……馆内所有展陈内容,包括展柜、空调等系统工程(具体详见设计图纸)……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柒佰叁拾万元整¥:7300000.00元(实际价款以审计部门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承包方进场工作十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展柜陆续进场后逐次按比例支付相应的款项,但总支付款项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5%。空调、石材进场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提交全套竣工结算资料并经有关部门审计后除留5%的保修金(保修金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10日内付清)外,余款在60个工作日一次付清……”。2012年12月28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根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显示:综合验收结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2013年11月4日,案涉工程经工程造价审计,室内装修及追加工程审计审定价为9137699.57元。诉讼过程中,北京天图公司与襄城县利峰公司均认可工程造价审计是整体审计,北京天图公司所施工内容包含在部分审计项目中,北京天图公司施工项目的工程审计审定价分别为:展柜2680219.75元、陈展项目2560229.9元、室内外空调600000元、室内外电器安装项目635775.59元、玻璃钢人物画像230000元,以上总计6706225.24元,襄城县利峰公司对北京天图公司主张的室内外空调款600000元有异议,对其它项目予以认可。襄城县利峰公司已付工程款3157279元,剩余3548946.24元尚未支付。2015年8月13日,北京天图公司向襄城县利峰公司发出《付款申请》一份,要求襄城县利峰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015年8月31日,襄城县利峰公司向北京天图公司发出《关于的回复函》,襄城县利峰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北京天图公司派人前来解决问题。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一、被告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48946.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3213634.98元(不含质保金)为本金,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3548946.24元(含质保金)为本金,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3548946.24元(含质保金)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6元,减半收取23753元,由被告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书记员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