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1293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融通新风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图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及印刷博物馆签订的《中国印刷博物馆文物库房恒温恒湿、空气净化、温湿度监控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任意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经双方确认,项目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晶晶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