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5执27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1月02日生 ,住巨野县 镇尹口村379号;。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17255887839228,住所地郓城县西门街中 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3700××××498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 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