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5执27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11月02日生
,住巨野县
镇尹口村379号;。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17255887839228,住所地郓城县西门街中
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3700××××498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
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