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5执3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生,
住郓城县
武行政村王**武村162号;。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255887839228,住所地;电话:
1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3700××××498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4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