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5执3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生, 住郓城县 武行政村王**武村162号;。 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717255887839228,住所地;电话: 1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 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郓城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3700××××498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 4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