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369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郭浩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该公司管理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建湖县九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瑞兰
人民陪审员 单 峻
人民陪审员 顾瑞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孙 标
书 记 员 陈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