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913号
原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98号(软件园1号楼)第四层至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郭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960号。
法定代表人:郭浩根,董事长。
被告:上海芮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2750号1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严学金,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芮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