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双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661号
原告:上海双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嘉华路4号101-3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伟,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兴路960号。
法定代表人:郭浩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歆,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30号3层336号。
法定代表人:沈玉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绛烽,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双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贝电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7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且原告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双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敏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瑞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