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6674号之三
原告: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1幢108、208、308、109、209、309号铺。
法定代表人:黄伟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罗骁,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正,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杨村镇杨新大道1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素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宣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