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6674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0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1幢108、208、308、109、209、309号铺。
法定代表人:黄伟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冠圆,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杨村镇杨新大道1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素兰。
原告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15452.02元的财产。本院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为64×××83、工商银行账号为20×××45、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4×××87的账户存款,上述银行账号实际冻结273890.66元。申请人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以未足额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溪支行的银行账号80×××26的账户存款2041561.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溪支行的银行账号80×××26的账户存款2041561.36元。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