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6674号之四
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对原告广西佳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桂0108民初667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桂0108民初6674号民事裁定书中的第1页第十行“原告: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被告: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何宣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