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5649号
原告:***,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海,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誉骅(广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三环南路17号大坤金洲广场2栋2单元25层04号房。
法定代表人:叶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美,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杨村镇杨新大道1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素兰。
原告***与被告***、誉骅(广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万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瑞菁
书 记 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