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凯达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德翔实业有限公司等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38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凯达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罗阳镇梅花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34119887U。
法定代表人:覃宗超。
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惠州市德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洲际高新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ULM815Q。
法定代表人:王学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诉人):博罗县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罗阳镇新世纪商业广场B区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583480430。
法定代表人:刘少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诉人):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杨村镇杨新大道1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50700523T。
法定代表人:黄素兰。
申请人凯达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德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罗县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达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德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博罗县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45341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为凯达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德翔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凯达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德翔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博罗县星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45341元的财产。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凯达塑胶五金制品(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德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峥云
审 判 员 冯思华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锦云
书 记 员 梁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