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603民初880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昌吉市,公民身份号:XXX。
第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某。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第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以欲与张某、第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