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02民初10889号
原告:青岛华创广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湘潭路9号7号楼1单元20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8号香港置地广场2-1-5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华创广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与被告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创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道源公司向华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200000元;2.道源公司向华创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5000元;3.道源公司向华创公司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由道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审理中华创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3日,道源公司名称由“青岛道源众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23日,道源公司、华创公司双方签订了《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展厅美工合同》,华创公司受道源公司委托承揽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展厅美工项目的采购、安装服务、调试服务工作;2017年11月23日,华创公司、道源公司双方又签订了《碳纤维材料企业展厅美工合同》,华创公司受道源公司委托承揽碳纤维企业展厅美工项目的采购、安装服务、调试服务工作。华创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以上项目工作,并经道源公司验收合格。2019年11月18日,经华创公司、道源公司双方确认并签订《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展厅美工竣工结算书》和《碳纤维材料企业展厅美工合同竣工结算书》,最终审定合同结算金额分别为145000元和160000元,共计人民币305000元。道源公司已支付给华创公司105000元,剩余200000元尚未支付。后经华创公司多次索要,但道源公司始终拒绝支付。华创公司、道源公司双方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现华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华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道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核。道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24日,华创公司开具《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分别载明购买方名称青岛道源众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定制美工装饰金额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计100000元。
2.2017年9月23日,青岛道源众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甲方)、华创公司(乙方)签订《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展厅美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展厅美工。承包范围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工作。乙方应根据图纸完整考虑本项目可能发生的缺项、漏项,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均视为已综合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合同价格在任何情况下不做调整。乙方未实施项目由甲方在付款时直接扣除。甲方具有调整乙方施工范围的权力。开工日期2017年9月23日,竣工日期2017年10月15日。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暂定总价156217元整。合同清单详见附件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额的40%;工程安装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5%;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支付全部余款。乙方申请付款时应同时提供等金额、甲方财务认可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付款申请需经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相关进度款事宜。
3.2017年11月23日,青岛道源众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甲方)、华创公司(乙方)签订《碳纤维材料企业展厅美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碳纤维企业展厅美工。承包范围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工作。乙方应根据图纸完整考虑本项目可能发生的缺项、漏项,由此可能发生的费用均视为已综合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合同价格在任何情况下不做调整。乙方未实施项目由甲方在付款时直接扣除。甲方具有调整乙方施工范围的权力。开工日期2017年11月6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23日。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暂定总价117430元整。合同清单详见附件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额的40%;工程安装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75%;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支付全部余款。申请申请付款时应同时提供等金额、甲方财务认可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付款申请需经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相关进度款事宜。
4.2018年2月3日,华创公司开具《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分别载明购买方名称青岛道源众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定制美工装饰金额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计200000元。
5.2019年7月23日,青岛道源众晟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6.2019年11月18日,道源公司(发包人)、华创公司(承包人)签订《竣工结算书》,约定工程名称威海威力工具有限公司企业展厅美工,合同金额156217.6,审核金额145000,净审减增值元-11217.6,最终审定金额145000元。
同日,道源公司(发包人)、华创公司(承包人)签订《竣工结算书》,约定工程名称威海碳纤维材料企业展厅美工,合同金额177430,审核金额160000,净审减增值元-17430,最终审定金额160000元。
本院认为,华创公司、道源公司签订的《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展厅美工合同》、《碳纤维材料企业展厅美工合同》、《竣工结算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竣工结算书》、《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华创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道源公司未就支付工程款进行举证,依法应承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华创公司据此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展厅美工合同》和《碳纤维材料企业展厅美工合同》均约定华创公司申请付款时应同时提供发票,华创公司现已开具3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的《青岛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华创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已收到的105000元,道源公司应当立即支付工程款195000元(300000元-105000元)。道源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华创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道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青岛华创广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岛华创广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青岛华创广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青岛道源众晟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