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1民督6号
申请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驻地贾家村0655号,组织机构代码:73473496-X。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新龙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南坑工业园。
申请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新龙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于2020年3月9日发出(2020)鲁1391民督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江西新龙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西新龙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0)鲁1391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91元,由申请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