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李某高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922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东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90590630T。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 申请执行人东新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由六被执行人共同偿还东新建设公司工程款6209236.94元及利息,本案恢复执行前已履行3037729.56元。本案在恢复执行中,采取了下列措施: 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共扣划92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2、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车辆,查封了***、***、***、***汽车各一辆,因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 3、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位于大悟县府前街人民银行家属院住房一套、李某位于武汉市××住房一套,因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启动拍卖程序而未处置; 4、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拒执罪后,***于2022年1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85万元; 5、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案件长期未全部执行到位,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鄂09执监64号执行裁定,(2019)鄂09民终173号民事判决书由孝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922执恢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