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冠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民终9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东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9059063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冠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工贸开发区土地上淇东便涌6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J3EE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上诉人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冠力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