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东新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6月09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
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72371.4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鄂0922民初1137号判决书确定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鄂0922执1058号
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