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2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执行人: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东新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6月09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 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72371.4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鄂0922民初1137号判决书确定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鄂0922执1058号 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