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22执恢174号
被执行人: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东新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07月13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56年06月06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2月03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05月01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58年08月13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本院在执行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