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22执恢174号 被执行人: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东新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07月13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56年06月06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2月03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05月01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58年08月13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本院在执行湖北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洋